最后,理论被认为说明了事物的进程,于是再被用来鼓吹和辩护某些实际的政策。马克思主义当然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事例,有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也时常成为这个原则的例证。功利主义利用快乐与痛苦是人类行动之唯一决定因素这个观念,提出了一个关于立法、司法和刑法程序的全部理论:即它们都是指向于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有人以为欲望是自由无碍的,并据以解释事物,而这种解释则在实际上被用来积极宣传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以及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措施。相信有所谓“力量”的一般特性,就会使得人们不必记住用实际事情来检验理论。如果事情的发生显然违背了这个信仰,这个矛盾不是用来作为进一步检验信仰的理由,而是用来作为一个线索为这种失败寻求特殊原因,从而使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仍旧维持不变。
单纯的一般观念无须乎依靠观察,就能够加以论证和反驳。这种辩论之所以得免于成为单纯的纸上谈兵,是因为其中包含有一定的情绪态度。当一般的观念不能被实际所发生的事实不断地加以检查和修正时,它们就被当作一种理所当然之事,属于意见范围之内。意见的不一致,在那种情况之下,就成为争论的根据,而不像今天在自然科学中那样,把问题弄明确,推动进一步的观察。如果关于学术上的问题以及它们的后果能够没有争论地作出任何概括的结论,那是因为在意见和不同意见的冲突的领域里,缺乏一种揭露事实从而建立共同信仰基础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