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只需摘录两个制止滥用权力的独特而合理的规定,就可以说明问题所在。
其一,为了维护和平和秩序,授予各行省总督执法的“尚方宝剑”,总督被允许进行人身处罚,对重大罪行更掌有生杀大权。但是他们无权让被判死刑的罪犯自行选择处决的方式,也不能对罪犯判处温和而又能保持颜面的流刑。郡守所专有的特权,是可以向犯人处罚高达50磅黄金的罚金,而他们的副手仅能处罚几盎司黄金的罚款而已。[1197]这种看似放纵较大的权力、严格管制较小的权力的做法,实际出于十分合理的考虑,那就是较小的处分权容易被滥用。各行省的行政官员要是产生愤怒的情绪,常常对臣民采取迫害的行动,使得自由权利和家财产业受到影响。然而,这些官员基于审慎或人道的考量,还是害怕自己犯下残害无辜的罪行。要是做进一步研究,有关流放、巨额罚款或选择较不痛苦的死法这些问题,特别与富豪和贵族有关。那些容易被行省行政官员当作满足贪欲或发泄愤怒的对象的人,便可以躲开暗中的迫害,去接受禁卫军统领更为严格公正的裁判。
其二,让每个人感到担心的事,莫过于正直的法官会因涉及本身的利益或有感情的联系,在审判时发生偏袒的行为。因而制定严格规定,除非获得皇帝的特准,任何人不得在出生地的行省出任行政职务,[1198]禁止总督的儿子与当地居民联姻,也不得在自己权限所及范围内购买奴隶、土地或房屋。尽管已有如此严格的预防措施,君士坦丁皇帝经过25年统治之后,仍然对司法部门的贪污受贿和欺诈行为十分痛心。有些法官自己或经由法庭里的官员,安排与当事人面谈的机会,对案件的及时安排、有利拖延以及最终如何判决,都可以公开出价讲情。皇帝了解这些情况,并表现出极大的愤怒。这些违法活动始终存在,而且也许很少受到惩罚,这一点可从一再重申的重要法令和收效甚微的厉声申斥中得到证明。[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