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地方探索与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以企业福利服务为主到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体系改变。[14]这种转变是导致学前教育服务不足的根源,同时也致使我国0~3岁早期教育服务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上文所述早期教育服务严重供需矛盾、缺乏监督管理机制、服务质量令人担忧、缺乏合格师资等。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10年之后,国家对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关注程度加强,虽然目前我国还未立法对0~3岁早期教育的管理体制、行业标准以及成本分担等进行具体规定,但各省市、各地区积极探索、寻求并采取有力措施以解决0~3岁早期教育服务现存问题。
2001年,《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颁布,该条例将0~3岁婴幼儿教养纳入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规定接受学前教育的年龄从3~6岁向下延伸到0岁的学前教育地方法规。2004年,上海市也颁布了《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提出“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的具体指标,使95%以上的0~3岁的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要有接受指导记录,另外对科学指导的内容、指导工作的管理以及运作机制做出了明文规定。2006年,上海市又颁布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提高民办早期教养服务的质量为目的,对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举办者、设施配备、服务人员标准、申办程序、收费、机构管理均进行了详细规定。2003年,随着教育部等颁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很多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本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将0~3岁早期教育服务列入学前教育总目标。[15]一些市级教育部门也在省级教育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了婴幼儿发展教育政策,如山东省淄博市、潍坊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