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属性在马克思的话语系统里,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然而,在我们许多同行的话语系统里,私营企业主就是私营企业主,很少有人将其与资本家联系起来。那么,我们能否割断私营企业主与资本家的联系,将其完全对立起来,认为他们也是劳动者?笔者认为,这恐怕是不行的。
第一,将私营企业主视为劳动者,与国际惯例不一致。西方各国对劳动者的界定主要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的界定,主要集中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制说”和大陆法系的“从属说”。英美法系将劳动者界定为雇员。英国年1996《劳动权利法》第节第条把雇员定义为“已缔结服务合同或根据服务合同2301本文发表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年第期①《》20091。
158私营企业劳动者属性之管见工作的个人”。由于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因而,英国在判例法中形成了一些确定雇员的标准:()是否在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控制雇1
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是否受雇为雇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