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 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责任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都属于大众媒体, 发布的广告受众面广、影响力大。为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规范, 形成治理大众媒体广告违法行为的部门合力, 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内容上违法的广告的,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 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的规定追究其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在此基础上, 还必须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媒体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包括: 依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如果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 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此外,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程序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程序相衔接, 本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给予处罚的, 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