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四、其他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书简称《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年6 月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本书简称《担保法》)第二章“保证”第三节“保证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