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法庭以司法为主。其司法范围覆盖刑法、民法、公法、私法诸多领域。这种繁杂的内容也表明当时雅典的法制还比较落后。尽管亚里士多德称,梭伦时期民众法庭是“一切公私事务的公断人”[9],但其实际职能主要局限于私法领域,贵族会议仍然握有较多的司法权。厄菲厄尔特时期,民众法庭的权力大大增加,贵族会议掌控的保护宪法的权力被剥夺,其中一部分交给了民众法庭[10]。公元前5世纪末,此前移交议事会的相关权力也移交给了民众法庭[11],民众法庭掌握的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更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1.对叛国罪的终审权;2.对卸任的但被查出任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官员的审判;3.对所有新当选官员进行任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公民权,年龄是否满30岁,任职是否超过两次,是否符合其他特殊规定等事项;4.对已通过的法律是否合乎立法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进行审查。
民众法庭的公法职能是雅典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公民广泛参与民众法庭以及民众法庭对国家政治的干预,使得公民可以更广泛地参加国家政治。民众法庭的法律审查采用了追究个人责任的方法,那些欺骗、误导民众的无良政客将被课以罚金甚至处死,这对那些无良政客是一种威慑,对民主政治也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