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第一章描述清代嫁妆的种类时,著者分析了陪送日用器具的意义。她认为:“从娘家带来的生活用品,不仅可以体现出新妇的经济地位,还可以帮助新妇消除对新家庭的陌生感,有时甚至起到身份认证的作用。”(第21页)然后举了《清稗类钞》中一个康熙年间的例证:两支迎亲队伍因避风雪同憩于野亭,重新启程时错认香车,到夜里新娘通过嫁妆起疑,一番交涉后发现自己进错了人家。据此毛博士认定:“此案例即体现出嫁妆对于新妇的重要作用。”(第22页)
在此笔者不能不认为:这一论断恐怕不能称之为科学结论。因为其中缺乏基本的因果逻辑。书中列举的只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特例,在清代并无普遍意义。而且,新娘本人还需要说话,她可以有无数种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案例中新妇是通过陪嫁的紫檀镜台而起疑,如果送亲队伍中正好有一只小花狗,那么是否可以说,那只小花狗对新娘也具有身份认证的作用呢?
第三类:意见飘忽。同一情形,著者在某处持某一意见,到了另一处又持与之完全相反的意见。
《嫁妆》通篇强调嫁妆的性质是“娘家陪送”“母家赠送”“女方家庭馈赠”,甚至明明见到史料中有嫁妆包含聘金的事实,也不惜称为“转换”以自圆其说,俱见于上述。然而在第一章第二节分析嫁妆的提供者时,又列有一类“男方家庭提供嫁妆”,并引述不少资料加以说明。其中有部分由男家提供,甚至有全部由男家提供者。这简直令人莫名其妙:既然认为嫁妆是“娘家陪送”,那么就不应存在男家提供之说;而如果承认有些嫁妆由男家提供,又何必表述聘礼为“男家赠送给女方家庭的礼物”?不知著者究竟以何种意见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