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我打算(已经决定)到加那利群岛度假。”“你为什么要去那里呢?”我们问道。我们很想知道他的意向背后的要求。他回答:“哦,我就是想去看看那个地方,据说那儿不错。”这可能就是他这里的惟一动力(要求)。但是,假如他回答说:“我想那儿会对我很好,我一直很累,近来简直是精疲力竭了。”那么,所计划的这一行动就被看作达到一个目标的手段,目标一般来说是他的健康和康乐。这正是一个人要求改善的东西。
健康、康乐和幸福是要求的“自然”对象。其他与之等同的东西,因其自身之故,我们也当作必要的东西来追求。在这种意义上,它们类似于我们喜欢的或者愉悦我们的东西。“你为什么要求健康”,这样设问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出,一个人必然去关心他的健康,或者去追求他的快乐或幸福。可能有一些压倒一切的考虑。他可能“没有时间”去寻乐,或者“被迫”忽视甚至损毁他的健康。具有下述性质的决定因素具有义务的性质:它们甚至能够压倒“就其本性来说”是要求之对象的事物对我们的意向、行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