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 年6 月17 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 号民事判决:1. 从家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杜庙木材大市场2.6 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北邻赵德朋、王少青,西临徐俊、南至路边,东至河堤底。即从南路中心取点,向北垂直量够宽35.5 米,再垂直向东量够长48.6 米形成的长方形范围),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经济损失8586.3 元(3446÷12×11.5×2.6),2014 年6 月20 日以后的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2. 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从家根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9 月24 日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庙木材大市场申请原审法院执行期间,从家根已实际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2014 年12 月31 日前的损失。2.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至今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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