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论述显然从苏联文论界的“审美学派”吸收了“审美”和“审美价值”这个概念。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的“解冻时期”,就对文学艺术的本质和特征展开了如何克服教条化的讨论。但是当时由于中国自身的情况所限,并没有认真从那次讨论中吸收营养。例如,苏联著名的文学理论家和美学家布洛夫在1956年就提出:“艺术是审美意识的最高的、最集中的表现。”[47]他说:“美学的方法论不是一般的哲学方法论。”“把典型看成是通过具体的和单一的事物来表现‘一定现象的实质’,这个定义早已不能令人满意了。从一般哲学意义上来看,这个定义仍旧是对的,但从美学上来看,则丝毫不能说明什么。这里指的是什么样的‘实质’呢?大家知道,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力求揭示‘一定现象的实质’。但有各种各样的实质。雷雨的真正实质在于:这是一种大气中的电的现象。是否可以说,诗人在描写雷雨的时候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揭示这种物理实质呢?显然,不能这样说,因为诗人在描写雷雨的时候所揭示的实质是另一种东西。请想一想‘我喜爱五月初的雷雨……’这句诗。这里不仅没有表明雷雨的物理实质,而且从严格的科学观点来看,这种实质似乎被‘遮蔽’起来,假如愿意的话,还可以说是被歪曲了。”[48]如果说,以前的文学理论总是从哲学的社会学来看待文学艺术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布洛夫这些论述真正从美学的角度接触到了文学艺术问题,因此他得出的是关于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的结论,对于苦苦想摆脱“文艺从属政治”羁绊的新时期的中国学者来说,显然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笔者由此受到启发,提出了“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在描写之后具有审美的意义”。在这个表述中起码有三点是值得注意的:其一,提出了审美价值的观念。价值就是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审美价值就是对人所具有的诗意的意义。从这样一个观点来考察文学,显然更接近文学自身。其二,提出了文学的特征在于文学的对象和形式中。过去的理论受别林斯基论述的影响,认为文学与科学的区别仅仅在于反映方式的不同,文学和科学都揭示真理,科学用三段论法的理论方式揭示真理,文学则用形象的方式揭示真理。笔者不同意别林斯基的论点,认为文学与科学的区别首先是反映的对象的不同。其三,文学反映的对象可以有两个层面,一是本身就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如优美、壮美、崇高等;一是经过描写后会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如悲、丑、卑下等。这样笔者就从文学反映的客体和主体两个维度揭示了文学的审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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