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论的宇宙和游荡其中的独立自我一起构成了一种自由[解放]的图景。通过摆脱自然天命和各种社会角色规约而获得自由,道义论的主体被安置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成了仅有的道德意义的原创者。作为无目的世界的居住者,我们自由地建构正义原则,该正义原则不受先定价值秩序的限制。尽管正义原则严格地说不是一个选择问题,但它们所界定的社会却“不断接近于一个可以成为志愿图式的社会”(13页,1788),因为它们产生于一种纯粹意志,或产生于一种先验道德秩序所无法解答的建构行动。而且作为独立的自我,我们自由地选择我们的目标和目的,这些目标和目的也不受此类秩序或风俗习惯、传统、遗传特性的限制。只要它们不是非正义的,我们的善观念——无论它们是怎样的观念——都能仅仅凭借我们的选择而具有分量。我们是“各种有效主张的自生之源”(罗尔斯,543页,1980)。
于是,正义成了一种美德,它具体体现着道义论的自由解放图景并使其得以展现。它通过描述据说是由至高无上的主体在先于一切价值构成的境况下建构的那些原则,来具体体现这一图景。同时,它又在这样一种现实中展现这一图景,即,由于装备了这些原则,正义的社会以一种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方式,规导着每一个人的目的选择。受正义支配的公民也因此能够在环境所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实现道义论的自由谋划——去实践他们作为“各种有效主张的自生之源”的能力。所以,正义的首要性既表达又推进着这种道义论世界观和自我观念的自由解放的抱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