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日、韩等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明确其“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双重身份,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其专业地位与整体素质。
笔者认为,尽早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是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一些棘手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一,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的落实。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与公务员一样发放,不仅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还能保证法定的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工资的落实。
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并与公务员持平,这将极大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投身教育事业,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真正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