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治理机制与变革:
IMF的议事规则执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以及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所得到的加权投票权。由于各国的基本票数都一样,因此,在实际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加权投票权与各国所缴份额成正比,而份额又是根据一国的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发展程度、战前国际贸易幅度等多种因素确定的。
IMF在成立时,由于美国的经济实力最强,成为IMF的最大股东,具有17.69%的份额,并在重大问题上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问题需要得到85%以上的赞同票)。由于历史的原因,IMF的投票权主要掌握在美国、欧盟手中,其执行总裁一般由欧洲人(主要是法国人)担任。
20世纪60年代下半叶,随着美元遭遇信任危机,一些国家出现美元和黄金储备不足,影响国际收支和汇率稳定,在这种情况下,IMF于1969年推出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它是IMF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和国际储备。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