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东方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地理概念,指处于地球东半球的亚洲国家和传统的斯拉夫国家;二是经济政治概念,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或国家,以同处于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对应。研读马克思的著作可以看出,马克思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的角度界定东方社会的。由于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典型是在亚洲的印度和中国,所以,马克思又称东方社会为“亚洲式”、“亚细亚式”的社会,并认为中国是东方社会的“活的化石”,体现着“一切东方运动的共同特征”[32]。由于俄国在地理上向欧洲伸展,其斯拉夫文化又具有欧洲渊源,所以,马克思有时称俄国为“半东方”、“半亚细亚”国家,但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经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俄国,一般将俄国归为东方社会,认为俄国在经济政治发展阶段上属于东方国家。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东方社会”时,大都以中国、印度、俄国为蓝本。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首次提出“亚洲式的社会”的概念,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明确提出“东方社会”这一概念。与资产阶级东方学不同,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首先着力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经济结构、国家政权形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