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什么样的土地制度,事关民之根本。太康元年(280)晋灭掉东吴统一全国后,司马炎颁布了户调式(1),共有三项内容:占田制、户调制、品官占田荫客制。
户调式规定,生男孩的人家每年应交纳绢三匹、绵三斤,生女孩或者生第二个男孩的需交纳半数,各边境的郡交三分之二,有些更偏远的交三分之一。夷人交纳賨(cóng)布,每户一匹,有些偏远的可交一丈(一匹等于十丈,约三十三米)。男女年满十六岁以上到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到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到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小,不服役。一个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丁男按五十亩征收赋税,即共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次丁男减半;丁女按二十亩征收,次丁女就不收赋税。远方夷人不按田交赋税的,应交纳义米,每户三斛;偏远的交五斗;极其远的交纳算钱,每人二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