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补充说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规范了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二)《教师法》的立法依据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