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唯有君主可以“量情制敕”,秦朝很可能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充分肯定最高统治者有权不受成文法的约束而决断政务、刑狱。
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尽管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常常被破坏,无论君主专横、官僚枉法,都会导致罪刑擅断,而秦朝法制至少在理论上和规定上还是明确宣布既定成文法至上,强调法的严肃性和普遍适用性,主张以法听讼、据律论罪、依典刑人的。
秦法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吏无权法外行事。这与汉代公然标榜“经义决狱”,允许甚至鼓励各级官吏“春秋决狱”“据义行法”“量情断狱”,在法理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秦朝的罪刑擅断现象与汉朝的罪刑擅断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来自专制政治的本质和法制的弊端,而后者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儒家经学的驳杂和伦理纲常的暴虐。
汉代儒家化的法制思想严重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律条之滥、刑名之繁及罪刑擅断现象之多比秦朝更甚。这在法律发展史上是严重的倒退。
秦朝的罪刑法定全面体现在法制的各个层面。在立法上,秦始皇力图“皆有法式”,强调“除疑定法,咸知所避”。
这一点得到《云梦秦简》的证明。秦律的规定非常具体,以斗殴、伤害罪为例,根据不同的凶器、不同的后果,分别规定具体明确的刑罚,仅造成的后果就有“拔法”“拔尽须眉”“斩人发结”“断齿”“断鼻”“抉耳”“折肢”“杀人”等细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