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厅指控被捕学生“从旁助势”、“闻风而至”。
刘律师严词反驳:《刑法》(指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中所称的“助势”,须有助的行为。而起诉书中指责未演说的学生为“助势”,岂非咄咄怪事?既未演说,何来“助”的实况?
至于“闻风而至”,更是荒诞不经。如果这也能定罪,则当时过路的行人闻声而来,驻足而听者不计其数,莫非都是犯罪分子?官厅何不把他们统统捕而治之?
说到这里,刘崇佑的话转向被捕的四十名学生,他分析道:“检察厅认为是犯罪,那么,至少应有犯罪主体吧,而警方所抓的四十人,不是在白天集会,而是在半夜驱散学生时,乘黑暗混乱而“摸索”抓到的。这样抓来的人与犯罪的主体岂可同日而语?倘若仅仅因为被抓来了,就可定为罪人,那么岂不等于说,确定犯罪可以不依事实,而仅依是否被捕为据吗?似这般定罪方法,恐怕找遍全世界也难找到第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