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争论有时表现为这样两类人之间的论战:一些人重视个人自由(权)的价值,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共同体的价值或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应该占压倒地位;或者,表现为另外两部分人之间的论战:一部分人相信普遍人权,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不存在任何批评或判断不同文化和传统之价值的方式。如果“共同体主义”只是绝大多数主义的另一种名称,或者,如果它只是下述理念——认为,权利应该依赖于在任何既定时间和既定共同体中占先定支配地位的那些价值,那这并不是我要捍卫的一种观点。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之间的争执关键,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问题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
对罗尔斯来说,如同对康德一样,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基于两种主张,而将这两种主张区分开来是重要的。第一种主张是,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第二种主张是,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或者按罗尔斯最近所说的,凭借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局限》试图对之提出挑战的,恰恰是第二种主张,即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而不是第一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