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宗教自由活动提供特别保护,是以宗教信仰——作为一特殊社会中的特殊实践——产生值得荣耀欣赏的存在与行动的方式为先决条件的;或者因为这些存在与行动的方式本身令人钦佩;或者,因为它们滋养了造就好公民的品质。除非人们有理由认为,宗教的信仰和实践在道德上有益于令人羡慕的生活方式,否则,宗教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削弱。当然,实用主义的考量仍可保留;确立宗教自由仍将可能被证明为是一种避免公民争斗的方式,而当教会与国家过于亲密地搅和在一起时,就可能导致这种公民争斗的结果。但是,对宗教自由之权利的道德证明,不可避免地包含判断;权利问题无法完全与有关权利所保护的实践之道德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分离开来。
(三)言论自由的权利
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善之间的联系,也可以通过新近有关言论自由与恶语伤人的争论得到清晰的说明。新纳粹分子该不该有权在伊利诺伊州的斯科基游行?这个地区可是一个有大量大屠杀的幸存者的共同体。[11]是否应该允许那些主张白种人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去散布他们的种族主义观点呢?[12]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必须对其公民所信奉的各种意见保持中立。政府可以规导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它可以禁止半夜喧哗和冷嘲热讽——但它不能规导言论的内容。要禁止的是那种给别人强加某些价值,因而不尊重每个公民选择和表达他或她自己意见的无礼的或不受欢迎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