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律链接】慎用二八法则
实际上,运用二八法则有着严格的前提假设,离开这些假设来谈论该法则的普遍适用性,就会导出十分荒谬的结论。
第一,假设具备事前判断关键与非关键事物所需的各种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区别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管理复杂系统,如果无法事先确定哪些是少数关键因素,也就不可能提出操作对策。
第二,假设少数关键要素与多数一般要素这两者之间互相独立不相关。事实上,在管理系统中,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之间往往存在着双向互动的相关性。因此,用对有机系统进行肢解的方式来获取所谓的关键因素,而把其余的部分均归为所谓的一般因素,这种做法非常荒谬。
第三,假设所找到的关键事物或环节等是可调控的,即二八法则所涉及的关键因素是人类群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它是一种人类决策可改变、可利用的规律。如果找出的关键因素是管理者及企业力量所不能改变的,却硬要试图违背理性加以改变,就如同头撞南墙、鸡蛋碰石头,其结果将以失败而告终。从这个角度看,除非管理环境在其存在方式、发展趋势、运行模式、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可预见、可调控的特性,否则二八法则就只有解释性,而不具可行性,对管理者来说等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