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