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户籍制度加载了许多强制性人为安排的不平等,所以,改革开放以来,为繁荣城市的经济,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出路,也为维护家庭成员相聚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才逐步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2.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
多年来,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依然进展缓慢,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依然处于探路阶段。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指出,“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受此影响,有450多万农民工转变为非农户口。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申领《暂住证》,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申领《寄住证》。这是城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的鼻祖制度,其进步意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条款的实质性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