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5章 诉讼离婚
在很多人眼里,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为离婚去打官司更是没面子的事。其实,这类观点值得商榷。离婚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也许不值得引以为傲,但也不要引以为耻。诉讼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法官会对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