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在这方面是深有体会的:
有一位日本商人和犹太商人签订了10 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在出货的时候,日本人却装了10 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是犹太商人却拒绝收货。日本出口商无奈地表示,愿意超出合同的重量不收钱,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不同意,并要求赔偿,理由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
最后几经谈判,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10多万美元,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这件事情传出后,各国的商人都开始“理解”犹太人的这一做法的用意。一位英国律师这样说:“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来讲,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很重要的条件,英国法把他称为要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增加了50克,但是卖方没有按规定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