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先把这一点说清楚,即我们不接受把我们的感觉分析为感觉主体、感觉活动和感觉客体这样的实在论分析。因为至少我们既不能证实有被认作完成所谓感觉活动的实体存在,也不能证实有作为一种与感觉活动所直接指向的感觉内容不同的东西——感觉活动本身的存在。我们诚然不否认一个给定的感觉内容能够正当地被认为是被一个特殊的主体所经验;但是我们将见到这种被特殊主体所经验的关系是可以用感觉内容分析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用一个实体的自我和这个实体自我的神秘活动来加以分析的。因此,我们不是把感觉内容当作一个客体来下定义,而是把感觉内容规定为感觉经验的一部分。从这一点就必然推论到,一个感觉内容的存在总是导致一个感觉经验的存在。
在这一点上,必须注意,当人们说一个感觉经验或一个感觉内容存在时,他所作的这个陈述,与他说一个物质事物存在时所作出的陈述是不同类型的。因为一个物质事物的存在,是用作成物质事物这个逻辑构造的感觉内容的实际的和可能的出现来下定义的;并且,人们不能有意义地说到由感觉内容所组成的一个感觉经验的整体,或者说到感觉内容自身,仿佛它是由感觉内容所作成的逻辑构造一样。事实上,当我们说一个给定的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存在时,我们只是说这个感觉内容或感觉经验出现了。因此,说感觉内容和感觉经验的“出现”,比起说它们的“存在”似乎总是恰当一些,并且这样就可避免把感觉内容看成物质事物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