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宪法实施后既要对外维持“民主”形象,又要加强镇压、稳定统治之需要,蒋介石于1947年12月13日向立法院长孙科提出:现行法令与宪法抵触者众多,如“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概对中共采取以军法审判之严峻处置,虽经国民政府备案,究未能悉符法定程序,且与宪法中人民不受军法审判之规定不免抵触。因此,他要求将有关处理中共人员的办法统一整理为特别刑事法,专设审判中共案件的特别法庭,在系统上隶属于司法机关,而由各级军法机关兼理其事,其审判程序与军法相同。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经过立法院的讨论,1948年4月,在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对外极力展示“民主”形象时,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在首都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若干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与“戡乱”有关的案件;判决后不得上诉或抗告,但处5年以上徒刑者可向中央特种刑事法庭申请复判。国民党设立特刑庭的目的,就是“与戡乱建国相辅而行,审判案件应与国策配合”,避免出现一般司法审判须经多级审理、需时较长的情况,以迅捷强力之手段镇压民主运动,安定后方形势。为了保证特刑庭的审理能够配合“戡乱建国”国策,蒋介石指示应尽量由军法机关人员兼办特刑庭的业务,各地军政机关和军警部队并应切实协助特刑庭的工作。军事当局甚至主张,不仅在每一绥靖区所在地,而且在每一兵团司令部所在地设立特刑庭,并随军队进止而随时判案,只是由于司法当局不赞成而未实行。根据1948年6月5日国民党中央党政军干部联席会议的决定,各地国民党干部联席会议于必要时得邀请当地特刑庭负责人参加,并随时提供情报供其参考;特刑庭于承办案件发生困难时,亦得商请各单位予以协助。特种刑事法庭因此成为国民党镇压反抗、维持稳定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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